在人类对生死议题的不断探索中,安乐死作为一种旨在让无法救治的病人无痛苦离世的方式,始终处于争议的风口浪尖。当其他国家陆续在安乐死合法化道路上迈进时,我国却在法律与伦理的十字路口徘徊,这背后是生命自主权与伦理道德的激烈博弈,涉及生死观、社会治理以及人性等多层面的复杂交织。
安乐死并非新生事物,其历史源远流长。在古希腊、古罗马时代,虽禁止抛弃老人,但允许病人自行结束生命,对有缺陷的新生儿也可随意处置。而在中世纪的欧洲,基督教盛行,其秉持生命神圣至上的理念,认为唯有上帝有权决定生死,人主动结束生命是对上帝的挑衅,这一观念极大地阻碍了安乐死的发展。
在现代语境下,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: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,因精神和躯体承受极端痛苦,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,经医生认可,采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。然而,我国《刑法》明确规定 “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”,这就使得安乐死的核心矛盾凸显出来 —— 当患者自愿放弃生命,医生或家属的协助行为是否构成 “故意杀人” 罪?1986 年震惊全国的 “中国安乐死第一案” 便是典型例证。医生蒲连升因注射药物协助患者死亡被起诉,尽管最终无罪释放,却也暴露出法律在 “自愿死亡” 认定上的困境。在当今社会,现行法律难以精准区分 “善意解脱” 与 “谋杀伪装”。亲属可能因财产纠纷或赡养压力,利用安乐死程序加速患者死亡,而患者的真实意愿却难以追溯。
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,传统观念在我国影响深远,协助亲人死亡常被视为 “大不孝”,甚至可能引发道德滑坡效应。据调查,超过 70% 的公众认为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为 “合法化遗弃”,在农村地区,重病老人尤其可能因经济压力而被迫选择死亡。当孝道与人性的阴暗面狭路相逢,社会倾向于以 “全力救治” 来彰显伦理责任,即便这意味着延长患者的痛苦。
安乐死的实施高度依赖医疗判断,而我国当前医疗资源分布不均,基层医生水平参差不齐,极易造成误判。例如,晚期癌症患者的 “不可治愈” 结论,在三甲医院与县级医院可能截然不同。若开放安乐死,偏远地区可能滋生 “死亡产业链”,如伪造病历、买卖安乐死资格等黑色交易。更为严重的是,这可能扭曲医患关系,当医生兼具 “救治者” 与 “终结者” 的双重身份,医患之间的信任基石将彻底崩塌。
国际上,荷兰、瑞士等国在安乐死合法化方面先行一步,但这并非 “一放了之” 那么简单。日本曾发生 83 岁母亲杀死残疾儿子的悲剧,这表明在社会支持缺位时,安乐死可能沦为弱势群体的 “被迫选项”。这些教训警示我们,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成熟之际,仓促立法或许会打开潘多拉魔盒。目前,世界上仅有瑞士、荷兰以及美国的部分州等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,且均设有极为严苛的管理标准。
尽管安乐死立法停滞不前,但并非无路可走。自 2017 年起,全国试点推广临终关怀服务,通过镇痛治疗、心理疏导等方式让患者自然离世。数据显示,接受安宁疗护的患者中,90% 的人在临终阶段撤销了安乐死请求,这充分印证了 “向死而生” 的潜在力量。这并非对死亡的逃避,而是对生命周期的真正尊重,正如《周易》所言:“天地之大德曰生”,中国式的善终更注重生命质量的提升,而非强行截断生命的时间。
安乐死之争,归根结底是文明对生命态度的映射。我国在安乐死立法上的审慎态度,源于对个体自由与社会责任的深刻权衡。在这场生命自主权与伦理的持久博弈中,如何在保障个体权利的同时,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生命的神圣性,是亟待解决的难题,需要医学界、法学界、伦理学界以及全社会共同探索,寻求平衡之道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